(1)《大清律例》是七篇的结构体例,即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
(2)《大清律例》采用律文和附例的合编结构。
(3)《大清律例》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4)《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合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合变化。
《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进。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服制图等八种图表;律文后附有注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
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轻,私罪处重;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罚重,过失罚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并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老幼废疾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
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
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含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于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后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
《大清律例》律文之后所附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即皇帝认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简称为例。
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乾隆时定制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
其次,例的数量大大多于律条。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
由于例繁杂众多,常与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于律。
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采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
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
大清律例的特点是什么
大清律例的特点 (1)《大清律例》是七篇的结构体例,即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2)《大清律例》采用律文和附例的合编结构。(3)《大清律例》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4)《大清律例》的制定...
大清律例法典弊端
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例的数量远超律文。据记载,雍正三年就有八百五十多条,到了同治年间,更是达到了一千八百九十二条。然而,这庞大的例文体系带来了问题,它们与律文常常存在冲突,导致内部矛盾重重。在实际司法应用中,例的效力往往高于律,通常优先使用例,即使是新例也优先于旧例。当律文和例文都...
中国最后一部封建刑律是什么?
《大清律例》完成于清乾隆五年,是清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刑律,其篇章结构近于明律,律文共436条,律后分别附有奏准的条例1049条。《大清律例》较以前各代刑律更为严密周详,体现出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专制制度趋于强化的特征。
清朝的流刑在大清律例规定的两千里
首先,清朝的流刑确实在大清律例中有规定,其流放距离规定为两千里。流刑,作为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其特点是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以示惩罚。在清朝,《大清律例》对流刑的执行有着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其中,流放的距离是两千里,这一规定体现了清朝法律对于流刑的严厉性。两千里的距离,对于古代交通条件...
大清律例的法典弊端
由于例繁杂众多,常与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于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采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为清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法制工具。
试述《大清新刑律》与《大清律例》的不同之处
《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有一些变化:1、结构体例的变化,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总分则与分则。2、罪名的变化,取消了一些旧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3、刑罚的变化,废除了酷刑,实行主刑、从刑制。4、刑法原则的变化,废除刑法适用的不平等原则,实行罪行法定原则。
较为人性化,清代法律对于弱势群体有何特权呢?
若平民百姓殴打了官员,则罪加数等至十几等。《大清律例》规定:“凡军民吏卒殴非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员者,减二等。殴伤九品以上者,各加凡斗伤二等。”若殴本管官,惩罚更重。官方赋予贵族、官员法律...
何鸿燊为什么能取四个妻子?这与《大清律例》有什么关系?
5. 香港和澳门的法制特殊性,源于它们的历史背景。1842年中英签订的《南京条约》和后续的《北京条约》导致香港和九龙半岛的割让,以及1898年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使得香港在一段时期内尽管被英国殖民,但法律体系仍然保留清朝的规定。这种法律传统的延续,使得《大清律例》在香港和澳门得以长期实行。
清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珊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大清律例
与此同时,亦利用合适的法例来取待过时的旧法。例如:1971年颁布的《婚姻法》就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这才想起,雷诺传中的雷诺不得不因为大清律例的废除而与有情人情各一方,从此香港也开始了以法治港重塑形象的大改革,雷诺只好远遁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