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第二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第五条 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缉”。第六条 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第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
  (七)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有无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上述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翻译件随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第九条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
  (四)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送,七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第十条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违法所得两高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违法所得两高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非法收入的获取手段是非法的。非法收入是由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正是这一根本特征区分了非法收入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非法收入的获取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为人实际上占有金钱或财产,也不能获得法律认可的所有权,这也是追回或退还违法收入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案件没收程序的规定》第六条通过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间接取得的财产,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入。违法收入部分或者全部转换为其他财产的,转换、转换的财产视为前款规定的非法收入。来自非法收入转换或者转换后的财产收入,或者来自已经与非法收入混合的财产的非法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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