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 孩子未成年 判给父亲 母亲从未探望 也不给抚养费。成年后还有义务赡养母亲吗?

一、从法理上说事,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律救济。因此,即使父母对子女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对年老或丧失自我生活能力的父母任然具有赡养扶助义务。
二、从情理上说事,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不尽义务的权利人其权利也会受到限制。但毕竟是自已的父母,生育、养育之恩是不能忘的,即使离婚后未尽义务,而离婚前的生养育之恩也是要回报的。
所以,作为子女必须尽赡养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你没有办法去不赡养父母。但是18岁之前父母是有义务给儿女赡养费的。你也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管母亲要赡养费。aqui te amo。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里有约定抚养费,抓紧起诉。起诉后执行。判决离婚的,抓紧申请执行。执行确定了的扶养费给付义乌,到18周岁也还是有效的。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这个问题其实没有办法说明以后有没有义务赡养母亲的问题。当他的母亲从小就放弃了他没有给他任何关爱和帮助的时候,这就说明他母亲已经彻底放弃了他。所以说等到他成年以后还有没有赡养母亲的义务,那就看他自己的情份了,

赡养老人是必须的。她不给抚养费,是她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会受到自己良心的惩罚的!不管你乐不乐意,法律有明文规定,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父母离异后,孩子判给母亲抚养,那孩子长大后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吗?

有的,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扩展资料:
子女的义务:
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2、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4、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5、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6、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有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扩展资料:
《婚姻法》同时指出关于离婚后子女方面的若干问题: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