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等等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5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从此,我国从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军人待遇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士兵按军龄领取津贴,干部按职务和军衔发给薪金。


兵役法是国家关于什么的法律
法律分析:兵役法是规定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

我国的兵役法规定年龄
16. 征兵制度,一般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征召公民参加军队服役,这种制度有点类似于战时动员制度,通常会根据现实需要临时实施。17. 在我国,兵役制度是按照兵役法规定来实行的,征兵制度并非正常状态下的常态。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销物闷卫祖国、抵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兵役制度。
<br><br>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br>1、服役制度<br>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br>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br>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依法服兵役的要求
中国公民依法享有国防义务,应当年满18周岁开始服兵役。但符合法定条件者,可以申请缓兵或者免除兵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公民依法享有国防义务,应当年满18周岁开始服兵役。其中男性公民服役时间为24个月,女性公民服役时间为20个月。但符合法定条件者,可以申请缓兵或者免除兵役。具体来说,...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一、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服役制度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什么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 义务...

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是何时颁布的?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在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施行。该法规定,所有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无论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反革命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服兵役。兵役法还具体规定了征集时间、方法,以及现役、预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时间和修订时间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施行。1984年10月1日第一次修订的该法正式施行。199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该法正式施行。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